某某的主任和委员,还是由某某来操作?
关于监委会的主任和委员的提名主体问题,需要结合具体组织类型和相关规定来判断。监委会的主任和委员的提名主体并非绝对由支部指定或两委会操作,具体取决于监委会的性质、设立层级以及所在组织的章程或相关规定。1.若存在基层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下设的监委会(如村务监督委员会),其主任和委员的提名通常由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而非简单由支部或两委会指定。部分地区可能由村党组织提出建议人选,但最终需经民主程序确定。2.若存在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内部设立的监委会,其提名程序可能依据单位内部章程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可能由支部、党委或相应的管理委员会(如两委会性质的机构)根据权限进行提名或推荐,再履行选举或任命程序。针对监委会的主任和委员的提名是由支部指定还是两委会操作这一问题,目前我国并没有统一的、专门针对所有类型监委会提名程序的法律条文。但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从该条款可以看出,对于村民委员会下设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其成员(包括主任)是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而非支部或两委会直接指定或操作提名。这表明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监委会成员的产生强调民主推选程序。对于其他类型的监委会,如企业、机关单位内部的监委会,其提名程序通常依据各自的章程或内部规定,这些规定若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则具有法律效力。综上,就村民委员会下设的监委会而言,其主任和委员的提名并非由支部指定或两委会操作,而是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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